中國民主促進會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工作條例
近日,《中國民主促進會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工作條例》已經民進十四屆四中全會審議批準,全文如下:
中國民主促進會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工作條例
(2020年12月2日民進十四屆四中全會審議批準,2021年1月21日民進中央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民主促進會(以下簡稱民進)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工作(以下簡稱政治協商工作),根據《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以下簡稱《會章》),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治協商工作,是指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履行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職能的各項工作,包括政黨協商工作、政協協商工作和相關的自身建設工作。
第三條 政治協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按照《會章》對政治協商工作的要求,貫徹本會的政治綱領、基本任務和工作總則,以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發(fā)展為第一要務,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建設,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
第四條 政治協商工作的主要原則是:
?。ㄒ唬﹫猿种袊伯a黨的領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遵守政治協商有關制度和規(guī)定。
?。ǘ﹫猿忠匀嗣駷橹行牡陌l(fā)展思想,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的大政方針和中心任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上雙向發(fā)力。
?。ㄈ﹫猿掷^承和弘揚愛國、民主、團結、求實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為政治協商活動營造良好氛圍,堅持講真話、建諍言,客觀反映情況和問題。
(四)堅持民主協商、求同存異、依法有序、積極穩(wěn)妥,提高協商質量,遵守保密紀律。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班子應當把政治學習作為政治協商工作的首要任務,全面理解發(fā)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加強對全局性、前瞻性問題的研究;深入學習貫徹中共中央對政治協商的方針政策,準確把握政治協商的性質、定位和作用;貫徹中共中央、地方黨委和全國政協、地方政協關于協商工作的部署,認真參加協商材料閱讀、政策解讀、專題報告、情況通報等活動,做到知情明政。
第六條 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班子應當把政治協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責任制,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民進中央負責明確全會政治協商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指導和督促全會相關工作;地方組織貫徹民進中央部署,按照上級組織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實際,負責各自的政治協商工作,指導和幫助下級組織開展工作。
第七條 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應當負責完成各項政治協商任務,加強政治協商工作的聯系合作,保證政治協商質量。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上級組織完成政治協商任務。
第八條 民進中央機關參政議政部門負責民進中央政治協商日常工作,執(zhí)行民進中央決定,指導、聯系和協調省級組織機關相關部門工作;省級組織機關應當設參政議政工作部門,其他地方組織機關應當設工作部門或安排專人負責,開展日常工作。
第九條 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應當統(tǒng)籌政治協商與參政議政、民主監(jiān)督工作,完成各項任務,協調工作過程,提高履職效能。
第十條 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應當根據協商民主制度,結合實際,重點參與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支持會員以個人身份參與各種協商民主活動,為凝聚共識、匯集力量發(fā)揮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收到協商意見的辦理結果后,領導班子要傳閱、研究,根據要求提出意見,做好存檔工作。
第三章 政黨協商
第十二條 民進中央應當學習和貫徹中共中央關于政黨協商的制度和政策,準確把握政黨協商的主要內容:
?。ㄒ唬┲袊伯a黨全國代表大會、中共中央委員會的有關重要文件;
?。ǘ椃ǖ男薷慕ㄗh,有關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議;
?。ㄈ﹪翌I導人建議人選;
?。ㄋ模﹪窠洕蜕鐣l(fā)展的中長期規(guī)劃以及年度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
?。ㄎ澹╆P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等重要問題;
(六)統(tǒng)一戰(zhàn)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
第十三條 民進中央領導班子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對年度會議協商計劃征求意見的要求,提出意見建議。應當積極落實中共中央提出的年度會議協商計劃和重點考察調研,制訂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協商的任務、環(huán)節(jié)和方式,深入調查研究,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 民進中央負責同志應當參加中共中央或委托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召開的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和其他協商座談會等會議協商活動,并由主要負責同志在會議中提出協商意見建議。民進中央應當建立意見建議形成的規(guī)則,根據協商議題需要,事先組織開展研究和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民進中央負責同志應當積極參加中共中央或委托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召集的約談協商活動,事先準備協商內容,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民進中央主要負責同志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約請中共中央負責同志個別交談,就經濟社會發(fā)展以及民進自身建設等重要問題反映情況、溝通思想。
第十六條 民進中央應當積極參加中共中央就有關重要文件、重要事項征求意見建議的書面協商活動,提出書面意見建議。應當規(guī)范書面意見建議報送工作,事先組織學習文件、研究議題、開展調研、起草報告,經分管領導初審,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后報送。民進中央可以調研報告、建議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書面意見建議;民進中央負責同志可以個人名義向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直接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地方組織參照本章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參與政黨協商工作。
第四章 政協協商
第十八條 民進中央應當學習和貫徹全國政協章程,把握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
?。ǘ└鼽h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
?。ㄈ┱f內部的重要事務;
?。ㄋ模┯嘘P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民進中央應當積極參加全國政協的會議協商活動,參與政協協商工作,包括政協全體會議、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題協商會、雙周協商座談會、遠程協商會、提案辦理協商、界別協商、網絡主題議政等。參與舉辦全國政協安排的會議協商活動。
第二十條 民進中央應當規(guī)范會議協商活動,預先組織學習文件、聽取說明、研究議題、開展調研、起草報告,經分管領導初審,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形成民進組織的意見建議。會前通知民進會員參加會議,安排會議發(fā)言人,相關的民進會員應當參加會議,服從安排,做好協商準備。
第二十一條 民進中央應當積極參與全國政協的提案工作,規(guī)范提案辦理協商活動程序,做好選題、編寫、遴選等事宜。領導班子應當事先審議黨派提案工作,批準以黨派名義提交全國政協的提案;提案應當圍繞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結合民進界別特色和優(yōu)勢,實事求是,簡明扼要,符合提案規(guī)范,具有較高質量;做好政協全體會議前的黨派提案情況發(fā)布工作、政協全體會議中的黨派提案情況宣傳工作、政協全體會議后的黨派提案情況總結工作,協助做好提案辦理和評選工作。協助民進會員中的政協委員以個人名義提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民進中央應當按照全國政協的安排,做好提出界別小組召集人人選、選派小組工作人員、為政協委員參會提供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地方組織參照本章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參與政協協商工作。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條 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應當發(fā)揮人才智力優(yōu)勢和界別特色,完善集智聚力的工作機制,加強與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高校、科研院所的聯系與合作,加強政治協商工作的隊伍建設和能力建設,加強學習、培訓和鍛煉,發(fā)揮人才隊伍作用。
第二十五條 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應當保障政治協商活動經費投入,嚴格財政經費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治協商工作及人員的考核、獎勵、監(jiān)督和紀律處分,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監(jiān)察制度和本會有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組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本級組織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民進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