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中央活動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
(2019年7月22日民進十四屆十六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批準,2019年8月2日民進中央發(fā)布,2024年11月25日民進十五屆二十次主席辦公會議修訂,2024年11月27日民進中央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民進中央活動平臺建設,規(guī)范運行管理,提升活動效果,根據《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和民進中央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進中央活動平臺,是指由民進中央或葉圣陶研究會主辦的,具有延續(xù)性和社會影響力的,形成民進品牌的會議或活動。其基本任務和功能是服務國家建設,履行參政黨職能,聯(lián)系各方增進共識,促進學習擴大宣傳。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教師發(fā)展論壇、開明文化論壇、開明出版?zhèn)髅缴虾U搲?、生態(tài)保護與綠色發(fā)展論壇、民進中央基礎教育改革座談會、民進中央高等教育改革與發(fā)展座談會、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qū)基礎教育交流活動、兩岸學者共話活動等民進中央活動平臺。
第二章 平臺建設
第四條 民進中央活動平臺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取向;
(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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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⒅丶蔷哿Α⑸舷侣?lián)動、共建共享;
?。ㄎ澹┲贫冉∪⒊绦蛞?guī)范、責任明確;
?。┲μ嵘|量和效果。
第五條 民進中央活動平臺建設的目標是:強化民進中央舉辦,民進省級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聯(lián)合,會內外專家參與,共同建設、共享成果的合作格局,促進活動平臺更好地體現民進中央的團結、引領作用,更好地服務國家、貢獻社會。
第六條 民進中央活動平臺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guī)范活動平臺名稱。名稱要與會議、活動的功能定位相稱;
?。ǘ娀C合管理。各活動平臺圍繞民進中心工作開展活動,任務明確、規(guī)模適度、數量適當、經費合理,符合活動宗旨和業(yè)務范圍;
(三)規(guī)范運行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切實把好入口關、過程關、宣傳關、處置關和問責關;
?。ㄋ模┩晟乒芾碇贫取R?guī)范相關的民主決策、活動管理、經費籌集、考核評價等事項;
?。ㄎ澹┰鰪娀顒有Ч<訌娕c地方組織的上下聯(lián)動和成果共享,提升活動效能,擴大社會影響。
第三章 平臺管理
第七條 民進中央活動平臺活動的舉辦,應遵循以下要求:
?。ㄒ唬┲鬓k單位為民進中央或葉圣陶研究會,負責策劃組織發(fā)起活動,提供活動資金,審批活動方案,監(jiān)督、指導方案實施;
?。ǘ┏修k單位為專門委員會、省級組織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落實活動方案和具體事務。民進中央機關牽頭部門負責擬定平臺活動方案報主辦單位審批,協(xié)調各方推動方案的實施,對活動重要環(huán)節(jié)予以把關;有關專門委員會、省級組織負責對會議主題和參會人員名單提出意見建議;有關省級組織負責配合主辦及其他承辦方做好相關工作,特別是當地參會專家推薦及與當地有關事務的協(xié)調工作;其他承辦單位負責在參會領導、專家及會務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
?。ㄈ﹨f(xié)辦或支持單位為與活動主題相關的有關部門、機構,負責按照主辦方要求為活動提供協(xié)助或支持;
?。ㄋ模┲鬓k、承辦、協(xié)辦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原則上不能由營利性組織擔任承辦或協(xié)辦單位,如有特殊需要,民進中央應當對其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慎重選擇合作對象,保證活動依法有據有效開展;
(五)平臺活動地點的選取,堅持均衡安排,機會共享,廣泛合作的原則;根據民進中央及省級組織的需要統(tǒng)籌考慮,可安排在省、市級組織所在地,也可安排在北京市或民進中央機關駐地;
(六)平臺活動原則上開幕會由民進中央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出席致辭,閉幕會由民進中央相關副主席出席講話;
?。ㄆ撸┥嫱?、涉港澳臺活動須事先向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及相關部門報備。
第八條 配合民進中央年度工作要點,兼顧省級組織需要確定活動平臺年度主題,民進中央專門委員會根據主題提供專業(yè)支撐,必要時可設若干專題、議題。
第九條 參會專家數量依據活動需要及經費情況核定,人選由民進中央、省級組織及會外合作方共同商議推薦和確認,應包括會內外相關領域專家,并確保有當地會員參加。民進中央應推薦或組織專門委員會委員、理事及其聯(lián)系的界別會員、參政議政特邀研究員和特邀信息員等參與平臺活動。
第十條 活動平臺經費各項支出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活動平臺產生的成果由民進中央機關有關部門負責收集和匯編,供民進中央和省級組織分別選用和報送,雙方相互溝通使用結果。
第十二條 民進中央及有關各方對活動平臺情況和成果應當廣泛宣傳、擴大影響。有特別要求的按相關要求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海峽兩岸中華傳統(tǒng)文化與現代化文化交流參訪活動、“一帶一路”文化交流座談會等其他涉及全會的平臺,應根據活動宗旨,參照本辦法,形成工作規(guī)范。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進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