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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斷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

    發(fā)布時間:2024-11-27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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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5周年大會上發(fā)表重要講話指出,“協商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ōu)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新時代新征程,要按照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部署,不斷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p>

      自從中共十八大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以來,黨中央制定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zhàn)線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印發(fā)了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于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等文件,印發(fā)了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城鄉(xiāng)社區(qū)協商的意見等配套文件,有力地推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yè)的關鍵時期,要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就必須全面發(fā)展協商民主。

      在貫徹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全面發(fā)展協商民主

      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安排。健全協商民主機制、完善協商民主體系是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發(fā)展協商民主,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全面貫徹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p>

      在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中,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最大程度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兩種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的重要形式,保證把人民當家作主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協商民主已經深入嵌入人民民主全過程,在密切黨同群眾聯系、促進黨和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廣泛凝聚共識匯聚民智、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因而,全面發(fā)展協商民主是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體系的重要方面;健全協商民主機制、完善協商民主體系也應在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全面發(fā)展的大背景下展開。

      統籌完善協商民主體系

      我國協商民主包括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是一個有機整體。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了“構建程序合理、環(huán)節(jié)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沿用了這一提法。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協商民主體系”。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新增了“豐富協商形式”“加強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機制”的表述。這些要求構成了未來幾年完善協商民主體系的增長點。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發(fā)展協商民主,既要立足不同協商渠道的特點和實際,突出各自工作重點,遵循各自規(guī)則,發(fā)揮各自獨特作用;又要加強各種協商渠道的協同配合,做到目標一致、形成合力,不斷提升整體效能?!?/p>

      一是健全協商制度化平臺,加強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既要立足不同協商渠道的特點和實際,突出各自工作重點,遵循各自規(guī)則,發(fā)揮各自獨特作用,避免制度重復和冗余;又要加強各種協商渠道的協同配合,做到目標一致、形成合力,不斷提升整體效能。

      二是不斷拓展協商方式和平臺。這是提高協商民主質量的重要基礎。要健全提案、調研、考察、會議、論證、聽證、公示、評估、咨詢、網絡、民意調查、民主監(jiān)督等方式,結合實際搭建對話交流、懇談溝通平臺。要拓寬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完善公眾參與政策評估方式,發(fā)揮專家學者、智庫機構積極作用,使吸納民意、匯集民智更加機制化常態(tài)化。

      著力健全協商民主機制

      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是協商民主發(fā)展的必然要求。全面發(fā)展協商民主,要著力健全協商民主機制。

      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一步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對明確規(guī)定需要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后提交決策實施;健全知情民政機制,建立定期通報情況制度;健全決策咨詢制度,完善重大決策前的聽證會、懇談會、評議會等;完善基于互聯網平臺構建公眾參與政策評估的方式,吸納智庫機構進行決策咨詢。

      針對不同協商渠道,分類形成制度規(guī)范和工作規(guī)則,明確協商什么、同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

      按照科學合理、規(guī)范有序、簡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妥善制定協商計劃、明確協商內容、確定協商人員、開展協商活動,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機制。

      自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對“發(fā)揮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作出系列論述、出臺系列文件,完善相應制度,不斷提高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化、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按照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對發(fā)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作出的最新部署、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的要求,人民政協要發(fā)揚優(yōu)良傳統,牢記政治責任,堅持黨的領導、統一戰(zhàn)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充分發(fā)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積極健全人民政協工作制度機制。一是加強政協協商同其他協商形式的協同配合,助力完善協商民主體系。二是健全深度協商互動、意見充分表達、廣泛凝聚共識的機制。三是進一步發(fā)揮專門委員會基礎性作用,完善專門委員會聯系工作機制。四是加強反映社情民意、聯系群眾、服務人民機制建設。五是完善人民政協民主監(jiān)督機制。

      總之,全面發(fā)展協商民主,不斷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實質和人民當家作主的真諦,符合中華民族一貫倡導的天下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異等理念,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yè)中必將進一步展現獨特優(yōu)勢、發(fā)揮獨有功能、展現獨到價值。

      (作者高國升系中央社會主義學院統戰(zhàn)理論教研部政黨制度教研室講師;徐鋒系中央社會主義學院統戰(zhàn)理論教研部主任、教授。)

    作者:高國升 徐鋒
    責任編輯:吳桂嬌